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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www.388365.com常委会办公室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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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61日桃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

  第三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注重调查研究,经常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各代表小组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全县各方面工作情况,指导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多人联名提出,两者具有同等效力。代表多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事由明确,内容清楚,建议要求切实可行。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一事一议,由代表亲笔签名,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三)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四)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五)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诉讼案件的;

  (六)涉及学术探讨、广告宣传和产品推广的;

  (七)没有实质内容的;

  (八)其他不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要求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上款所列情形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与代表沟通,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七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予同意,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受理和交办

  第八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各代表团负责收集、审阅,大会工作机构受理并及时交办。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收集、审阅,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受理并及时交办。

  第九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内容和职责分工,分别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其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所属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具体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对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七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召开专门会议交办,也可以通过公文或网络交办。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承办单位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实地调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明确组织机构及其具体工作责任,确定办理方案和初步答复意见,并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对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当年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确定为A类;当年内不能解决,作出计划解决的,确定为B类;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确定为C类。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在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交办机构和相关督办单位,经同意方可延期办理,至迟不超过五个月。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必须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在答复代表之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答复按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印章送达代表,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办单位隶属县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事先应当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经与领衔代表协商同意后,也可集中答复代表或请其转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采取上门走访或邀请座谈等方式与代表见面。送达答复函时,应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反馈意见表》,不得要求代表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代表填写反馈表,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态度、办理实效情况如实评价,并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或有关督办机构。

  第十七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表后一个月内重新答复。重新办理并答复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继续办理。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办理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可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现场办理、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公示制度,接受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桃江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予以公示。对涉及国家机密或不宜公开的问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和绩效考核。

  对办理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对办理工作不落实,敷衍塞责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督促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2日桃江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www.388365.com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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