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诉讼监督和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www.388365.com常委会办公室 字号:[ ]


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监督诉讼监督和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7年61日桃江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诉讼监督和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

  (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在诉讼监督中所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自侦工作在诉讼监督中所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工作在诉讼监督中所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刑罚执行和监管工作在诉讼监督中所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负责诉讼监督和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工作职责,及时向内司工委通报诉讼监督工作日常开展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和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工作情况。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情况,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专项工作报告、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诉讼监督工作和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工作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结果送交内司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以及查出问题责任单位整改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就报告逐一进行表决。表次未获通过的,相关单位必须重新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仍未获得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依法启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监督程序。

  重新整改、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相关单位必须报告重新整改的原因,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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